6、诉讼与执行

>> 返 回 <<
♦关于对被监禁或被劳动教养的人提起的民事诉讼如何确定案件管辖问题的批复
说明:

关于对被监禁或被劳动教养的人提起的民事诉讼如何确定案件管辖问题的批复 

   济南、泰安、莱芜劳动争议律师工伤赔偿律师工伤认定劳动能力鉴定伤残鉴定,工伤赔偿标准,劳动争议纠纷,劳动律师,经济补偿,工伤律师网,劳动争议网,劳动争议纠纷、劳动赔偿网、工伤赔偿网、济南劳动纠纷律师、泰安劳动争议律师、劳动争议网、工伤赔偿律师、停工留薪期、劳动合同、工亡待遇、非法用工;济南、泰安劳动争议、工伤赔偿专业律师李律师,手机:18253191321,网址:

www.taishanqs.com

(2010年11月29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503次会议通过)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公告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对被监禁或被劳动教养的人提起的民事诉讼如何确定案件管辖问题的批复》已于2010年11月29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503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0年12月15日起施行。
二○一○年十二月九日 
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你院《关于对被监禁的人提起的诉讼如何确定案件管辖问题的请示》((2010)鲁立函字第10号)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8条规定,对被监禁或被劳动教养的人提起的诉讼,原告没有被监禁或被劳动教养的,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原告也被监禁或被劳动教养的,由被告原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被监禁或被劳动教养一年以上的,由被告被监禁地或被劳动教养地人民法院管辖。
此复。

下一条: ♦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      上一条: 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