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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务人犯罪被逮捕,债务可以免除吗?

债务人因诈骗罪被逮捕,债权人向其家里人索要欠款时,其家人认为“打了不罚,罚了不打”拒绝还款,那么债务人家人“打了不罚,罚了不打”的说法是否具有法律依据?债务真的可以免除吗?

案例

贾某因买王某的摩托车欠王某3000元,约定于2008年6月还清。但是2008年5月贾某因诈骗罪被逮捕,王某找到贾家索要欠款,贾某父亲却认为“打了不罚,罚了不打”,现在贾某已经被被捕,就不还钱了。请问:贾某是否还应偿还王某的债务?

分析

贾某还应偿还王某的债务,贾某父亲“打了不罚,罚了不打”的说法是没有法律依据。

本案中贾某在被捕前购买王某的摩托车是合法买卖,贾某与王某之间存在合法的债权债务关系,属民法调整的范围,贾某的民事债务并不因其被追究刑事责任而免除。王某可以向法院另行提起民事诉讼,要求贾某偿还债务。如果贾某因为服刑无法偿还,可由贾某个人财产偿还或者延缓偿还日期。

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七十七条 被害人由于被告人的犯罪行为而遭受物质损失的,在刑事诉讼过程中,有权提起附带民事诉讼。

如果是国家财产、集体财产遭受损失的,人民检察院在提起公诉的时候,可以提起附带民事诉讼。

人民法院在必要的时候,可以查封或者扣押被告人的财产。

根据有关法理以及立法和司法解释的规定,附带民事诉讼的成立必须符合以下条件:

1、成立的前提是刑事诉讼已经成立

附带民事诉讼是由刑事诉讼所追究的犯罪行为引起的,是在追究被告人刑事责任的同时,附带追究其应承担的民事赔偿责任。因此,附带民事诉讼必须以刑事诉讼的成立为前提,如果刑事诉讼不成立,附带民事诉讼就失去了存在的基础,被害人就应当提起独立的民事诉讼,而不能提起附带民事诉讼。此外,如果刑事诉讼程序尚未启动,或者刑事诉讼程序已经结束,被害人也只能提起独立的民事诉讼,而不能提起附带民事诉讼。

2、被害人遭受的必须是物质损失

对附带民事诉讼的赔偿范围,根据中国刑法和刑事诉讼法的规定,均限定为物质方面的损失。但法律在不同场合表述又有所不同。刑事诉讼法第77第1款规定:“被害人由于被告人的犯罪行为而遭受物质损失的……”用的是“物质损失”;同条第2款规定:“如果是国家财产、集体财产遭受损失的……”用的是“财产损失”;

刑法第36条第1款规定:“由于犯罪行为而使被害人遭受经济损失的,对犯罪分子除依法给予刑事处罚外,并应根据情况判处赔偿经济损失。”用的是“经济损失”。根据上述法律规定,可以理解为在附带民事诉讼赔偿范围问题上,物质损失、财产损失、经济损失三词同义,逻辑上属于同一概念。尽管在其他场合,三者的内涵并不完全相同。

3、被害人的物质损失是因被告人的犯罪行为引起的

这里的犯罪行为是指被告人在刑事诉讼过程中被指控的犯罪行为,而不要求是人民法院以生效裁判确定构成犯罪的行为。 被害人遭受的物质损失与被告人的犯罪行为之间必须存在因果关系。 被害人受到的物质损失必须是因被告人对其人身权利进行侵害的过程中产生的实际损失。

来源:网络

李学军律师转载:182531913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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